據交通運輸部12月20日消息,《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于近日印發。
上述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標為: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持續改善沿海和內河港口城市空氣質量。
方案提出的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
1.2019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大型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新修訂的船用燃料油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油;其他內河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內河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污染控制裝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只能裝載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規定應當使用的船用燃油。
3.2022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刂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4.適時評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確定是否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刂茀^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
1.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以鋪設龍骨日期為準,下同)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一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3.2015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4.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沿??刂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5.適時評估船舶執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確定是否要求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此外,方案還提出,船舶可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尾氣后處理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氣后處理方式的,應當安裝排放監測裝置,產生的廢水廢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來源:上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