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宣布國際海事組織(IMO)《在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中納入船舶能效新規則的修正案》等7個公約(規則)修正案將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IMO提請船東、船舶營運人、船廠、船舶設計方、船用柴油機和設備制造廠等要對船舶能效新規則納入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給予重點關注。
這7個修正案分別涉及將船舶能效新規則納入防止船舶污染規則、生活污水處理與排放、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救生設備和裝置、海運固體散貨明細與特性、救生艇筏、美國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區等。其中,《將船舶能效新規則納入防止船舶污染規則修正案》規定,在2013年1月1日及以后簽訂建造合同,或無建造合同,但于2013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或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400總噸以上新建船舶、海洋平臺,以及經過重大改建的新船,其能效設計指數應滿足相應要求,且要獲得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并于開航前獲得主管機關簽發的《國際能效證書》。該證書在船舶整個壽命周期內有效,但是在船舶退出營運、經重大改建后獲得新簽發證書、換掛船旗等情況下將失效。同時,每艘船必須在船上保存一份具體的船舶能效管理計劃,并將其作為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修正案》規定,一般情況下,所有船舶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各種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操作廢棄物、所有塑料、貨物殘留物、焚燒爐灰、食用油、漁具和動物尸體)入海。在特殊區域,船舶處于航行狀態且距陸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時,可排放未被其他垃圾污染并經處理后顆粒不大于25毫米的食品廢棄物,或排放不包含任何對海洋有害的物質的貨艙洗艙水。規則要求,100總噸以上船舶、運載15人以上的船舶、固定或浮動平臺需配備垃圾管理計劃,駛向公約其他締約國管轄范圍港口或碼頭的400總噸以上船舶、運載15人以上船舶、固定或浮動平臺須配備垃圾記錄簿,記錄簿必須至少保留2年。
《防污公約附則Ⅳ關于特殊區域的規格和制定波羅的海為特殊區域的修正案》規定,新客船(2016年1月1日起建造的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或其后兩年以上交付的客船)必須配備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和集污艙。在特殊區域外的客船和在所有區域的其他船舶,可在距陸地3海里外排放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陸地12海里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此外,《<國際海運固體散貨規則>第01-11套修正案》對硝酸銨、硝酸銨基化肥硫酸銨等固體散裝貨物的裝載、運輸、卸貨、積載和隔離、貨艙清潔度、通風、應急程序等作了規定。《國際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對救生艇筏釋放裝置的打開、關閉、拋落等作了規定。(來源:中國船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