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3日電,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等九部門日前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在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和對外貿易領域如有企業違反《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行為,將被列入不良信用記入“黑名單”。
辦法明確,經核準開展境外投資業務的企業,如有不為境內派出人員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和工作許可;不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威脅當地公共安全等行為的,應當列入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已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如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存在以欺騙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偽造、變造、非法使用、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保護標志或者虛假標注原產地標記等行為的,應列入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
(摘自9月24日浙江日報 協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