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完善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原來的七檔減為五檔,提高相應的退稅率,多舉措加快退稅進度,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等。這將有利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實體經濟降成本,為外貿企業進一步減負,有利于應對當前復雜國際形勢,為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助力”。
實行出口退稅,符合WTO規則。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以來,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了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促進外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了產業結構升級,出口退稅政策成為國家調節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有效促進了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經歷了由“中性原則”逐漸向結構性差別退稅“非中性原則”的轉變,出口退稅政策被越來越賦予產業結構調整、貿易促進等多項目標,轉變成為政府的一項宏觀調控工具。與此同時,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經歷了頻繁的調整和變更,越來越多地體現出政策性特點,其不確定性大大降低了出口企業獲得對未來稅負的穩定預期,某種意義上不利于外貿企業的經營決策,也提高了外貿企業的稅法遵循成本。
著眼于“穩外貿”這個重要目標,作為實現“穩外貿”重要手段的出口退稅制度應當不斷優化。
首先,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盡快制定出口退稅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多以財政部或者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形式體現,立法層級較低,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少矛盾和沖突。在具體執行層面,地方稅務機關依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實施辦法內容龐雜,不同地域稅務機關對政策的理解和執法尺度各異,存在任意擴大解釋、隨意性強、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
其次,出口退稅的程序性規定復雜,辦理時間周期長。配合此次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和“放管服”改革,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簡化出口退稅的程序,減少需要提交的憑證資料數量,縮短出口退稅的辦理周期,努力提高出口退稅效率,為外貿企業真正地提供優質服務,提升外貿企業的“獲得感”。
再次,稅務機關要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防止不當行政處罰帶來的稅企矛盾。出口退稅政策和規定的更迭頻繁,導致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存在著矛盾,稅務機關和企業對相關規定的理解經常存在差異,導致在稅務機關對違反出口退稅行為的外貿企業處罰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加之后續的行政復議或訴訟的周期較長,如處罰涉及暫停出口退稅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視同內銷征稅等將直接影響外貿企業的正常經營。
最后,盡快改變出口退稅的使用范圍較窄、退稅率頻繁變動的情況。研究實現更大范圍貨物與勞務出口退稅的可行性,加大出口退稅政策的可預期性,為外貿企業提供對未來稅負的穩定預期,從而利于企業的經營決策。
自2010年以來,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呈逐年遞增之勢,以出口退稅率高的產品如農產品、電子產品等領域出現的騙取出口退稅現象最為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國家要繼續加大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
與此同時,外貿企業也要做好出口退稅的風險管理。在采購環節加強對供貨企業資信狀況核查,確保購進業務真實可靠,防止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出口環節,要進行“三查”,全面梳理風險點。一查客戶資信,即使是老客戶也要定期評估履約能力和有無負面信息;二查中介機構,選擇管理規范、信譽良好的貨代公司、物流公司、報關公司等,簽訂規范的服務合同,單據文件等留存備查;三查自身,從事代理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要防止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利用其資質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的違法行為,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在退稅環節,要及時準確進行退稅申報,建立企業出口退稅預警監控系統,暢通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對稅務機關提出的退稅問題或者交易對方存在退稅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反饋報告,最大限度化解、消滅稅務風險。
(中國貿易報 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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