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倡議提出至今,我國出現大規模的企業“出海”浪潮,其中不少企業因對其他國家稅制缺乏了解,還處在“閉著眼睛‘走出去’”的狀態。“這些企業遇到的問題中有60%來自稅收。”對此,《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了德勤全球基礎設施業務中心主管合伙人李曉暉,期待為企業“走出去”遇到的稅務問題答疑解惑。
PPP項目稅收尚待理順
PPP是近年來備受關注同時其成效也具有一定爭議性的熱點話題,稅收則是企業在參與PPP項目時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目前在政策層面,對PPP項目尚未出臺完整系統的稅收法律法規,導致項目公司遇到了較多的稅收問題。”就產生這些稅收問題的原因,李曉暉表示,其一是項目公司增值稅適用稅率。目前,PPP公司根據他們具體從事的行業、所提供的服務確定增值稅的適用稅率。但由于PPP項目是一個綜合性的項目,項目公司同時提供融資、建設、服務等方面的服務,這使企業在確定具體增值稅適用稅率時會出現困難,從而增加項目稅負的不確定性。其二是項目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大部分PPP項目屬于基礎設施的運營項目,目前國家對部分基礎設施如公路、機場、橋梁、碼頭的運營給予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稅的優惠。對于PPP項目而言,由于項目公司從事業務的綜合性,其中部分收入有可能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的范圍。其三是PPP項目公司所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產權歸屬。根據PPP協議,PPP項目公司對所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不擁有所有權,所有權屬于政府。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由項目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EPC總承包合同,施工單位向項目公司開發票。在基礎設施所有權不歸屬于項目公司的前提下,項目公司取得的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存在不確定性。
充分利用國外優惠政策
在稅收優惠方面,李曉暉表示,由于“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大部分屬于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有待完善,對建設資金的需求比較迫切,所以對基建行業可能會出臺一些比較可觀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巴基斯坦對發電收入暫時免征企業所得稅、孟加拉國對發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5年等。部分國家對于一些重大的基建項目甚至會提供超越當地稅收法規框架,單獨適用于該項目的稅收優惠,如老撾、緬甸、柬埔寨等國家都曾經對一些投資規模較大、對當地發展意義比較重大的PPP項目,給予中國投資者額外的稅收優惠,包括期限較長的所得稅減免、項目營業收入的增值稅減免、項目投資框架內的進口設備和原材料的關稅、增值稅減免、項目融資利息的預提所得稅減免等。
上述優惠政策,通常在投資協議里有非常明確的條款,在協議簽署后經當地議會通過,作為單獨適用于特定項目的稅收法規。因此,李曉暉建議企業在投資洽商階段,與當地政府就此方面內容進行充分談判,并且需要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前提、主體、具體內容并將其在投資合同條款中體現。
多項稅政為“走出去”企業添動力
李曉暉表示,我國的“營改增”政策為“一帶一路”的投資和業務發展帶來了稅收的助力。首先,明確規定了在海外發生的工程、設計等服務免征增值稅,確保中國企業發生的境外服務不需要負擔增值稅成本;其次,進一步規范了海外工程業務出口設備、材料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從稅收成本方面促進了“一帶一路”項目帶動國內產能、產品的輸出。
“此外,我國稅務機關為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在國際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方面從規則制定到實際操作上也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李曉暉說,首先,積極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簽稅收協定,完善稅收協定網絡,降低“一帶一路”國家投資與服務的跨國收入雙重征稅的風險。其次,積極參與國際性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并根據BEPS行動計劃,修改國內法,打擊跨國避稅行為。再次,國家稅務總局在法規上設置了國際稅收協商機制,并設立了處理跨國稅收爭議的部門,專門解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遇到的境外稅收爭議。最近幾年,多家“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在海外遭遇稅收稽查,涉及跨國稅收爭議時,國家稅務總局成功妥善地利用國際稅收協商機制處理了這些涉稅爭議,消除或降低了跨國雙重征稅,保護了“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中國貿易報 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