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破解民營經濟發展難題,進一步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促進我市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2018年11月27日,市政府印發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現將具體內容刊登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部署和有關要求,堅定不移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降成本、助融資、優環境、促創新、穩外貿等五方面工作,深入推進民營經濟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高質量發展、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力爭通過三年努力,有效提升全市民營企業創新轉型能力、應對復雜形勢能力和國際化發展水平,為“四個舟山”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二、主要舉措
(一)優化降本減負舉措,提高民營企業發展活力。
1.落實增值稅改革措施。自 2018 年 5 月1 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 17%降至 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 11%降至 10%;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 80 萬元統一上調至 500 萬元,并在 2018 年底前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 2018 年 7 月1 日起,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及簡化稅制。對部分產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進行調整,從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將現行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部分提至13%;5%的提至 6%,部分提至 10%。進一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原來的七檔減為五檔。
3.有效降低企業其他稅收負擔。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建立完善差別化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體系,按企業評價結果,實施分類優惠政策。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降低符合條件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按 70%、40%、30%征收,其他企業按 80%征收。全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確定。
4.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落實國家及省出臺的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政策。嚴格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鼓勵銀行機構發揮創新產品在資金用途、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優勢,加快小微企業審貸流程。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對經營狀況及信用良好且有轉貸需求的民營企業,綜合運用年審制貸款、循環貸款等無還本續貸方式,簡化續貸辦理流程。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擔保費用,對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不收保證金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加大財政資金補助。
5.進一步降低企業其他相關成本。落實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政策,進一步規范和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利用增值稅稅率調整等空間,采取臨時性降低輸配電價等措施,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 10%。進一步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模,開展工商企業參與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參照國家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收費政策,根據省政府要求,特種設備檢驗費按只減不增原則開展服務。企業計量標準器檢定收費按標準的50%收取;生產企業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費、企業鍋爐能效測試費均按標準的70%收取;鍋爐、起重機和游樂設施安裝檢驗費按規定標準的 80%收取。
6.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自 2018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自 2018 年 1月1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暫免征收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費;自 2018 年8 月 1 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 272 號)執行;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在現行基礎上下降 30%。
7.進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務收費。依法明確可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并允許收費的中介服務,實行目錄化管理,明示付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沒有法定依據的,不得要求企業提供中介服務評估評審報告。清理規范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重點清理規范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項目評審、環評、能評、檢測、檢驗、土地測繪、房產測繪等中介收費。政府部門免費組織對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員的安全培訓。取消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取的信息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和席位費等費用。未經市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不得新出臺增加企業成本的各類政府性項目(科目)。
(二)優化金融服務,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
8.發揮政策性擔保作用。建立健全市縣兩級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增加市級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規模到 5 億元,進一步充實縣(區)政策性擔保公司資本實力。推動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提升運營效率,深化“政銀擔”合作模式,積極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擔保規模。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考評辦法,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標。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為參與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計劃的企業發債提供擔保增信支持。
9.拓展直接融資渠道。深入推進上市掛牌三年行動計劃,加強民營企業股改、上市優惠政策落實,支持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設立不少于 5 億元的民營企業穩健發展支持基金,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對有流動性風險的上市公司實施紓困,爭取發行紓困專項債券,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加快發展融資租賃業,對設立或新遷入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 SPV 公司),按其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給予獎勵。新注冊在浙江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及 SPV 公司,自設立年度起 8 年內按最高不超過其對地方貢獻的 90%給予補助,其中對投資舟山市內項目的租賃業務,補助標準最高可提升至 95%。
10.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完善內部考核管理機制,努力提高民營企業新增貸款規模。充分運用再貼現、再貸款和定向降準等政策,支持法人金融機構擴大民營企業融資規模。完善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年度考評辦法,將民營企業融資相關指標列入年度考評辦法。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暫時遇到經營困難,但有市場競爭力、有信用的民營企業,做到不壓貸、不抽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創新貸款抵質押方式,推動股權質押、倉單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商標專利質押等多種形式的貸款業務。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平臺,大力發展信用貸款,增加民營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有效供給。
(三)優化營商環境,破除民營經濟發展壁壘。
11.擴大民營經濟投資領域。全面開放民間投資領域,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建立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的長效機制,重點圍繞交通、能源、生態環保、社會事業等補短板領域,常態化發布推介。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競爭性領域地方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跨境貿易便利化改革,優化口岸作業流程和作業方式,推進一次性聯合檢查,進一步壓縮口岸放行時間,提高口岸整體通關時效。
12.建立政府與民企溝通制度。建立領導干部與民營企業家交朋友制度、對話交流制度、民營企業家反映問題和提出意見“綠色通道”;建立健全民營企業決策參與機制,重要涉企政策決策出臺前要充分吸取企業意見;認真履行政府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協議或合同,嚴格兌現合法合規的政策承諾,開展政府部門拖欠民營企業款項清理工作。規范政商交往行為,不斷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深入開展“一企一服務”活動,梳理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聯動走訪的企業“白名單”,分行業進行大走訪大調研。
(四)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助推企業轉型升級。
13.支持企業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突出企業創新主導地位,鼓勵民營企業圍繞我市支柱產業、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突破制約行業發展的技術瓶頸。對民營企業承擔的科研立項項目給予不超過 30%、最高 100 萬元的補助。對民營企業購買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的,按技術合同實際支付額給予不超過 20%、最高 50 萬元的補助。
14.支持企業向創新型方向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優先支持民營企業設立產業技術中心或創新研究院,每家最高給予 100萬元經費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根據省財政補助經費給予 1:1 配套;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分別給予 200 萬元、50萬元的補助。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的民營企業,每家給予 10 萬元的補助,市級科技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加大科技創新券支持力度,民營企業向非關聯創新載體購買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檢驗檢測、技術開發等科技服務時,可用科技創新券抵用。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企培育庫入庫的民營企業,給予每家 10 萬元的創新券申領額度。
15.支持企業引才育才。實施“5313”行動升級計劃,重點引進能突破核心技術、提升產業發展水平的高層次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和團隊。對領軍人才,按評定層次,分別給予 300 萬元、200萬元、100 萬元的創業資助;對領軍團隊,按評定層次,分別給予 1000 萬元、800 萬元、500 萬元的創業資助;對國際級頂尖人才領銜或特別優秀的團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最高可獲得3000 萬元的創業資助。
(五)優化開放環境,提升民營企業國際化水平。
16.培育和引進外貿出口龍頭企業。對全市外貿出口有突出貢獻的行業龍頭企業,根據企業上年度外貿經營業績,按出口規模和增速分類評選出行業龍頭企業予以表彰。對重點支持領域內的外貿企業或行業龍頭企業,當年引入后能夠引領我市外貿出口發展、出口導向效果明顯的企業,實行“一企一策”。對于在浙江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進口非特”化妝品業務的企業,在財政貢獻獎勵、房租倉儲補助和企業“進口非特”化妝品樣品檢測“綠色通道”等方面予以支持。
17.鼓勵國際油品貿易和海事服務。積極引進油品企業總部或結算中心落戶舟山,對于新引進落戶企業和國際航行船用燃油供應企業,按照《中國(浙江)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培育和扶持暫行辦法》(浙自貿委發„2017‟8 號)予以獎勵。對存續企業,當年出口正增長且出口額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給予獎勵。對于海事服務(服務外包)年度合同執行額排名前十,且增幅超過全市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18.促進浙江自貿試驗區政策的推廣應用。擴大浙江自貿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投資領域開放,鼓勵民營企業投資油氣進口、加工、儲運、貿易交易等行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組建浙江自貿試驗區原油非國營貿易企業,并獲批經營資質和配額,做大原油實際貿易量。支持民營企業開展航運保險、航運仲裁、海損理算、航運交易等高端航運服務。超常規推進民營LNG 加注項目和LNG 海上運輸通道建設工作,為項目審批和通關便利化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19.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對符合產業導向、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效果明顯的加工貿易示范企業,給予表彰獎勵和優先政策支持。對船舶制造出口額超過 5000 萬美元、修船和機電產品出口額超過 2000 萬美元、農產品和水產品出口額超過 500 萬美元的企業,當年出口正增長且出口額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給予獎勵。
20.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對引入或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成效顯著、帶動當地企業出口增長明顯的試點縣(區)給予獎勵。對引進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平臺),入駐中小微企業50 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商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下的、大型成套設備出口融資的企業實施應保盡保,給予相應保費補貼。
三、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正確認識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發展民營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優化各項政策措施,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更優發展環境。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擔當、不作為、不落實的干部要進行問責處理。
(二)強化政策執行。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主要舉措確定的任務要求,逐條對照、逐條落實,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及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工作進度,力爭各項舉措早日落地、早日見效。要加強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確保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三)強化宣傳引導。依托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詢服務,幫助企業知曉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時總結提煉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發布、宣傳報道與推廣應用。
本實施意見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施行。
(協會秘書處)



返回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