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鳳凰行動”計劃的通知》精神,加快推進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借助資本市場推動經濟轉型升級,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印發進一步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和并購重組的若干意見,現把詳細內容刊登如下。
一、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造
(一)積極幫扶擬上市(掛牌)企業應對資金周轉壓力,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掛牌)企業,支持其申請列入舟山市工業企業應急周轉資金和航運業臨時周轉資金扶持企業名單,并優先給予轉貸資金支持。
(二)企業在兼并重組時,兼并重組后企業在地址不變前提下,被兼并重組企業的用水、用電和排污容量等指標予以保留,兼并重組中涉及項目審批、能評、環評、安評、排污、項目施工等相關批準文書符合條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歷年各級優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資金,仍歸企業所有。
(三)企業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原行政劃撥土地(僅限工業用地)符合規劃需依法辦理出讓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以土地出讓金凈收益部分為計算依據,由同級財政當年補助50%,實現上市(掛牌)當年再補助50%,用于支持企業發展;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五年內未實現上市(掛牌),則應退還相應的補助款;若以后上市(掛牌),由同級財政在企業上市(掛牌)當年補助100%。
(四)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在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業擴大生產性用房,或通過新建、擴建、翻建多層廠房,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并減免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進行土地分割轉讓的,經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后,允許其分割轉讓;因歷史原因,部分權證不全但無爭議的房產、土地,依法補齊權證后列入企業資產。
(五)對于完成股份制改造(暫不上市掛牌)的企業,按照中介合同費用及企業付款憑證給予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于經認定的擬上市或擬掛牌新三板企業(指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已經進場完成盡職調查,達成上市或掛牌新三板推薦意向)完成股改,按照中介合同費用及企業付款憑證給予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國有企業上市改制過程中,如確有需要,經批準,可積極探索股權激勵方式,給予公司管理層相應的股權激勵。
二、支持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
(七)建立上市(掛牌)企業重點后備資源庫。市級建立20家常態化的上市(掛牌)企業重點后備資源庫。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按照每年考核目標的3倍做好上市(掛牌)企業重點后備資源庫的建設并報市金融辦備案,名單每年更新一次;對上市(掛牌)企業重點后備資源庫中的企業,由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實行一對一幫扶,統籌包干辦理市及以下行政審批事項和上市(掛牌)相關證明事項。
(八)實施上市掛牌分級獎勵。上市企業由納稅登記地政府給予500萬元專項獎勵,實行分階段獎勵政策。對企業在輔導備案受理、報會受理和首發上市環節分別給予100萬元(含股改階段中介費補助)、200萬元和200萬元獎勵,實現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在取得新三板掛牌同意函后,由納稅登記地政府給予100萬元專項獎勵(含股改階段中介費補助);企業在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納稅登記地政府給予50萬元專項獎勵(含股改階段中介費補助);在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創新板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專項用于企業掛牌注冊費、掛牌服務年費的費用;對轉板上市掛牌的企業,給予差額獎勵。
(九)加大上市公司引進獎勵力度。對注冊地、納稅登記地遷至舟山轄區并在五年內不外遷的上市企業,給予“一事一議”專項政策。
(十)加強募投項目服務。加大募投項目落地服務力度,協調解決募投項目落地過程中的立項、環評及用地等問題。對于上市(掛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優先辦理立項預審和報批,國土資源部門優先保障所需建設用地指標,上市(掛牌)企業募投項目新增用地價格按全市的最低工業用地價格執行;擬上市公司募投和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超過1年難以落地的,由市政府協調,在舟山市其他縣(區)、功能區選址落地,屬地政府、管委會應全力支持; 擬上市公司募投和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按浙商回歸或招商引資相關政策就高執行。
(十一)強化投資引導力度。對于市級以及縣(區)級重點項目、PPP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開放,同時積極為其爭取省級重點項目、PPP項目。
三、鼓勵上市掛牌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再融資
(十二)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財金投資基金對擬上市(掛牌)企業符合基金投向的項目,以股權投資的形式給予重點支持。
(十三)鼓勵上市(掛牌)企業開展并購重組。鼓勵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企業(注冊地、納稅登記地均在舟山,下同)開展并購重組,并購方和被并購方(注冊地、納稅登記地均在舟山)享受上市(掛牌)企業重點后備資源庫一對一幫扶,統籌包干政策。上市公司對外開展并購重組并達到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完成后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補助。
(十四)上市公司、新三板及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在資本市場再融資,所募集資金80%以上(含80%)投在舟山轄區內(含補充流動資金)的,按實際投資額給予3‰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完善保障機制
(十五)開通上市掛牌綠色服務通道。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簡化流程、優化服務,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開辟綠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等辦法,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土地房產變更、資產轉讓、稅費減免以及產權確認等歷史遺留問題,并及時為上市(掛牌)企業出具相關證明。
(十六)建立容錯免責制度。對于相關部門、相關人員在為擬上市(掛牌)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做出的解決問題的行為,只要有利于企業上市(掛牌),且個人不違規,實行容錯免責。
五、附則
(十七)本《意見》中的各類企業扶持政策,如與我市出臺的其他企業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對同一企業每年獎勵、補助等兌現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度企業實際繳入本市的稅收地方留成總額。
(十八)對企業在上市(掛牌)過程中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幫助解決的問題,由企業匯總整理,向企業納稅登記地金融辦提出書面申請,由金融辦召集相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事項由金融辦向同級政府匯報,協調處理;縣(區)和功能區不能解決的,向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上報,由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協調小組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十九)本《意見》所適用的范圍為經市金融辦確認的擬上市(掛牌)企業和已上市(掛牌)企業。
(二十)本《意見》自2017年11月27日起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協會秘書處)